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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法院:一扇车门引发的命案

  临沂网讯:2013年2月20日兰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为在不是路段停车并打开车门致使从后而来的电动车与车门相撞并直接死亡。现被告人刘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15时50分许驾小型客车,沿途停车寻找车内物品时,其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王士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47.5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兰山法院   曹雪峰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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