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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一村官收受村民行贿被判刑
  • 临沂网
  • 2012年01月09日14:49
  • 琅琊网
  • 611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可是,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的一名村官,却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两年,这是怎么回事呢?

 

  王华(化名)此前是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的一名村干部。2011年6月2日,临沭县公安机关接到临沭县纪委移送的王华涉嫌犯罪的线索。同年6月8日, 临沭县纪委对王华解除“双规”后,临沭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王华刑事拘留。经临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发现,自2007年以来,王华利用担任村委主任、村委委员的的便利,多次收受村民王某等人行贿5万余元。其中2008年,村里搞产业结构调整,王某为供应草莓苗子,给王华好处费4万元。

 

  2011年12月20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王华作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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