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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将实施

临沂网 2011年08月03日13:57 1976次

     2011年7月29日电昨日下午,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南昌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案)》(下称《条例》)等,该《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若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或者冒领、扣压、延付、挪用用户汇款,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等。此外,《条例》考虑到国家已有相关规定,删除了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权和倒卖邮票等非法行为的规定。

 

  对于新兴的快递行业,《条例》也进行了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按照姓名地址面交的快件,须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收件人或委托人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重量不符等,可拒绝签收。

 

  《条例》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信报箱建设须与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此外,《条例》增加了一项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责任编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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