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先生通过北外环金诺物流向客户发了一批摄像器材,价值6000元,并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可是侯先生发现用来领货款的凭证——提货单丢失了,到物流公司一查,这笔货款已经被人领走了……
侯先生说:“我们公司经常用物流向客户发货,原来都是一件、两件,这次算是比较多的。客户一般见到货才给钱,所以我们大多数都让物流代收货款。提货单上的日期是11月26号,一般四五天之后去提货款。这个提货单我拿着,可能是在路上走的时候弄丢了,12月4日的时候,我们一整理单据才发现这张单子丢了。赶紧到物流一看,发现这6000块钱已经在12月3日的时候被人领走了。”
侯先生说:“我找他们谈这个事的时候,他们物流那边的态度不是很好,总之就是说他们不管,他们不负责。我还会找他们交涉的,要是能有监控能找到是谁领走的也行啊。”
记者联系到了金诺物流负责支付代收货款的吴先生,吴先生说:“我们这边一直就是见单子就给钱,不核查来领款人的身份,也不用拿什么证件或证明。每天来这么多人领钱,一天得有三十多万,谁顾得上挨个查啊?他单子要是丢了,可以过来挂失,他没来挂失,要是被别人冒领了我们就没办法了。货款被别人领了,跟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找了物流,但是物流的人说这笔损失跟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也不知道是谁领走的。这笔钱要是找不回来,我就只能自己赔偿了。原来去领货款的时候,他们那边都不核查收款人的信息,也不问是不是本人本公司来领的。单据上收货人的信息很详细,但是收款人的信息就只有电话号码,而且有了电话号码他们也不会打。”侯先生焦急的说。
代收货款涉嫌违法应选合法的交易方式
记者随即采访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的赵金一律师,赵金一说:“就物流公司来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金不能通过物流公司这种‘代收货款’的方式交易,而必须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就现金丢失一事来说,失主要承担主要责任。他不应该选择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现金交易方式,他应该依法实施民事行为。当发生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