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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货物运输权益受损有哪些理赔规定

临沂网 2012年04月17日16:09 1341次

  1.提赔。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 、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


  2.赔偿款额。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事故责任分歧处理。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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