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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求职必知的维权条例
临沂网
2011-08-10
临沂网
536次

 

 

  8月份,也是广大应届生开始找工作的时候,不久前,有网友咨询过小编我关于扣留证件的问题。特此,发布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条例规定,与广大毕业生分享。

 

  首先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扣押证件的做法是不对的,但要求出示这些证件或者留下复印件是完全可以的。求职者倘若遇到这样的纠纷可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另外,《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因此,用人单位扣押学位证等证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聘者随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

 

  至于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专家建议〕学位证等一些证件对于求职者来说非常重要,不要轻易拿自己的证件作抵押,可以相应地提供一些复印件。

(责任编辑: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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