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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各有遗嘱 对薄公堂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临沂网 2015年05月07日09:14 鲁南商报 1548次

    近日,郝某刚与郝某山两兄弟为争夺父母遗产闹上法庭。郝某刚手持一份公证遗嘱,郝某山手持一份代书遗嘱,分别主张父母遗产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判决父母遗产归持有公证遗嘱的郝某刚所有。

  郝某刚与郝某山系亲兄弟,其父于2009年12月10日去世,其母于2011年5月8日去世。2009年4、5月份,其父母分别到沂水县公证处立下遗嘱,载明父母各将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归郝某刚继承。2010年5月,其母又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遗产归郝某山继承。父母相继去世后,二兄弟各持遗嘱,主张父母遗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来判定,遂作出支持持有公证遗嘱的郝某刚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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