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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霸王条款”引争议 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4年01月06日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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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不在授权4S店保养不能三包?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2、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


    在三包规定实施过程评估中,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发现部分车企在保修保养手册中明示:“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轮胎的保修由轮胎生产商独立承担。”例如,北京某汽车公司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轮胎的质量保证服务由轮胎供应商执行。”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巫小波说。


3、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


    有消费者在购车时被4S店销售人员告知:“自行加装导航或者改装音响就不能三包了。”这让不少消费者无所适从。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该规定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巫小波说,因此,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 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 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据了解,质检总局目前已采取多项措施,向经营者规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开战。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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