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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汽车三包” 细节不足变成促销手段

2013年10月07日09:17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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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开始,汽车“三包”政策正式实施。本报记者连日来兵分两路,调查济南、临沂车市,发现不少销售商追捧汽车新政,打出了“三包”的宣传口号。而诸多细节的不完善,导致“三包”政策执行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少疑问。


如何震慑违规车企? 首次惩罚仅是“警告”


    一位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人士介绍说,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可以看到对生产商的惩罚性罚款,如在1981年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一个小孩在福特汽车上严重烧伤,法院最终判决: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因为当时福特早已知悉该车有瑕疵,但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决定不进行召回。


    相比之下,我国汽车“三包”对违规车企的首次惩罚仅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惩罚为“责令改正”和“社会公布”,震慑力微乎其微。


    不少市民质疑,在食品案件中,按法律规定已经可以提出十倍赔偿,既可以震慑违规企业,对维权者和律师也有一种激励作用,这一规定为何不扩展到汽车领域?


争议如何处理? 销售商不主动透露详情


    临沂一家合资品牌汽车4S店的负责人透露说,汽车“三包”要发挥作用,必须补充一些细节。比如一旦消费者要求退换车,和销售商间的问题亟待厂商公示争议处理指导书。


    按照“三包”规定,汽车厂商和经销商都有告知消费者如何处理争议的义务,如果有质量问题争议,消费者可向当地质监局申诉或向生产厂商投诉。


    临沂市金九路一家汽车销售商表示,现在厂家已经给4S店配置了争议处理指导书,内容很细致,但一般没有消费者问得那么仔细,销售商也不会主动对消费者透露详细信息,毕竟细致到每个零件更换需要多少时间,对销售商来说是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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