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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专区:“王疯子”酿造的血案

  临沂网讯:2013年3月2日临沂市兰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非法暴利致人死亡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在精神病病发期间将相依为命的妻子暴利致死并致使儿子受伤。


  经查明,2012年10月23日4时许,被申请人王某某因其妻子曹某某在案发前告知要和自己离婚,遂产生杀死曹某某及全家人都要死的想法。被申请人王某某持自家大门上面的一根门栓,进屋后先击打曹某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击打其儿子王某头部致其受伤(现已出院),被申请人王某某又爬上自家平房的房顶,将太阳能砸坏后从房顶跳落摔伤,后被其母亲发现,被申请人王某某遂被家人送至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经证实王某某在事发前精神不正常,2012年11月1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委托某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12年12月17日,该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案发过程中杀害自己妻子,其儿子尚未年满10周岁,其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年逾八旬,听觉不好,无力对其看管;被申请人王某某目前仍在精神病院治疗,存在人身危险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行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而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兰山法院  曹雪峰  黄世栋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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