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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无罪但必须送医 罗庄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 临沂网
  • 2015年03月11日09:29
  • 琅琊新闻网
  • 4534次

  近日,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根据罗庄区检察院的申请,按照新《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审结了该院首例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

  2014年7月31日15时许,涉案精神病人于某某在公司工作间内用钢钎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审查,于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罗庄检察院向罗庄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该项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权和启动权,有效监督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强制医疗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功能。罗庄法院立案受理后,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会见了被申请人,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法律规定,庭审后对于某某的病情进行了详细了解。经审理认为,于某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性障碍,在本案中无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作出了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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