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3年11月01日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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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讯:近日,兰山法院今年首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于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原告的照片传到了其QQ空间里。被告在昵图网站上搜索并下载了原告的照片,昵图网站声明:昵图站内所有图片系非商业用途,如非法使用,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制作了一期孕育宝宝宣传册,并大量印制用作宣传其医院业务,宣传册载有被告治疗大楼的照片、被告的地址、预约电话、网址、治疗方法、治疗价格及相关医生的介绍等。被告临在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其制作的孕育宝宝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并在照片的左上侧和下侧写明:“想孝敬公婆但他们说吃穿都不缺老公说爸妈缺个孙子……宝宝,才是父母最想要的礼物某某不孕不育诊疗专科,宫腹腔镜+美国COOK导丝技术科技成就您的求子梦贺新年,双重好礼”。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被告制作的孕育宝宝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该宣传册虽未注明价格进行销售,但已广泛发放,且从其内容反映来看具有广告性质,能起到为被告宣传业务,从而增加其营利目的的效果,故被告应对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使用原告肖像的次数、影响范围、获利情况、被告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对原告的社会影响等酌情予以认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审判法官说:“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上网时要注意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讯员:黄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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